【设定依据】
- 关于修改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》的决定(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)
- 关于印发《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(京人社就发[2011]79号)
【申请条件】
- 具有北京市城镇正式居民户口,男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,女年满16周岁至49周岁,有劳动能力,目前无业,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。主要包括:
- 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(结)业生中未继续升学或者未就业的人员;
-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,且没有就业的人员;
- 与用人单位终止、解除劳动(聘用)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;
-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者除名、开除的人员;
- 解除劳动教养、刑满释放人员;
- 在劳动年龄内,且没有工作的其他人员;
- 按规定办理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。
【办理材料】
1、本人持有的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
2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
3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(聘用关系)的书面证明、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注销证明、社区(村)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。
4、失业人员本次失业前的身份材料,包括:1、各类学校毕(结、肄)业生、退学学生的毕(结、肄)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; 2、刑满释放、假释、监外执行、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司法(公安)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;3、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;4、本市农转非劳动力的《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》
5、属于下列人员的,还需准备下列材料:1、残疾人持有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复印件;2、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交《城镇(农村)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复印件;3、初次进京的随军家属提交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。
【办理地点】
亦庄镇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社保3号窗口
【办理时间】
上午9:00—11:30,下午13:00—17:30
【联系电话】
67894027
【办理流程】
- 区职介中心将个人档案移交到街道(乡镇)社保所
- 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所提交申请
- 审核材料齐全后,即时办理失业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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