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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办事指南
来源:亦庄镇网站 日期:2017-03-23

 

【设定依据】

 

1.关于修改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》的决定(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)

2.关于印发《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 (京人社就发〔2011〕79号)

3.关于实施《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》有关问题的通知(京人社就发〔2013〕52号)

 

【申请条件】

 

用人单位招用下列人员,应于招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:

(一)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;

(二)年满16周岁,从各类学校毕(结、肄)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;

(三)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;

(四)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;

(五)刑满释放、假释、监外执行、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;

(六)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;

(七)符合(二)至(六)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;

(八)本市农转非劳动力;

(九)应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实现就业人员。

 

【办理材料】

 

  • 单位基本材料:

1.单位营业执照(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)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》副本复印件

2.与实现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

3.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《居民身份证》原件及复印件

4.加盖单位公章的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》(一式三份)

5.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。

  • 被招用人员的身份材料:

1.所招用实现就业人员的《居民身份证》复印件及所持有的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

2.根据被招用人员的本次就业前的身份应准备的材料,包括:各类学校毕(结、肄)业生、退学学生的毕(结、肄)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;复员转业军人的《士兵复员证》复印件或《军(警)官转业证》复印件;本市农转非劳动力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、乡镇人民政府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的《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》;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;刑满释放、假释、监外执行、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司法(公安)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。

 

  • 未持有本市核发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的,还应提交申领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有关材料

1.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

2.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

3.残疾人持有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复印件

4.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《北京市城市(农村)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复印件

    5.经个人签字确认的《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(变更)表》

 

【办理地点】

 

亦庄镇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社保3号窗口

 

【办理时间】

 

上午:9:00—11:30,下午:13:00—17:30

 

【联系电话】

 

67894207

 

【办理流程】

 

1、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准备办理就业登记的有关材料

2、用人单位将应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表格整理汇集后,按照规定时限报注册或经营所在地街道(乡镇)社会保障事务所

3、街道(乡镇)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就业登记材料。材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,在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》中签署意见,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。人单位所提交材料不齐的,责成用人单位补充材料;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,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。

4、街道(乡镇)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办理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材料。材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,在《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(变更)表》中签署意见,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。用人单位所提交材料不齐的,要求实现就业人员补充材料;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,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。

5、街道(乡镇)社会保障事务所将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》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,打印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(确认)》,交单位经办人核对确认。核对无误后,在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上打印就业登记信息。

6、街道(乡镇)社会保障事务所将《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(变更)表》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,为申领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的人员制作证件。

7、街道(乡镇)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。将单位营业执照(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)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副本、与实现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、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等交还用人单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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